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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教育法的地位

点击数:483 发布时间:2025-09-05 收藏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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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教育法的地位

第三章教育法及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1、教育法

答:教育法是教育学的研究对象,又是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是一门新兴的交叉学科。

2、教育法渊源及其类型

答:教育法渊源是指国家拟定或认同的、具备不同效力层次和法律地位的教育法律规范的总称。

教育法渊源的类型。

(一)拟定法

(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4)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5)法律讲解(6)特别行政区的教育法规(7)国际条例

(二)非拟定法

(1)判例法(2)学理

3、教育法有哪些用途和特点(论述)

答:教育法的特点:教育法除去具备阶级性等法的一般特点以外,还有自己的不同于其他法律体系组成部分的特征。

(一)教育法是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的法

(二)教育法的国家主导性

(三)教育法的政策导向性

(四)教育法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结合

(五)教育法是行为法与组织法的结合

教育法有哪些用途:对于教育法有哪些用途,国内根据法用途于大家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形式和内容不同分为教育法的规范用途和教育法的社会用途。教育法的规范用途和社会用途联系紧密,但又有肯定有什么区别。教育法的规范用途是指教育法作为行为规则而直接用途于法律主体的行为所产生的影响,教育法的社会用途则是指教育法作为社会调节方法对社会所产生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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